差旅费包干能否税前扣除?

2021-06-09 20:08:31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有些单位,为了提高管理效率,简化报销手续,实施差旅费包干制度,即不再报销员工的出差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而是直接按照出差天数计算差旅津贴发放,那么这种情况下,相关差旅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只需要出差审批等作为扣除凭证不在需要员工提供对应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笔者认为,住宿费、交通费等差旅费用支出应该凭酒店、交通运输部门等商家提供发票、车票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曾规定: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单位规定,出差期间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职工差旅津贴、误餐补助,是不要发票的,也是免个税的。

来源:建筑财税之家

  • 667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