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看看吧!40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这个错误你也会犯

2021-05-27 14: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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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财务经理的迷惑


今天遇到外地的一名财务经理,聊起了前段时间发生的税务稽查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企业2018年12月份入账的“会务费”40万元,由于会展公司经济诉讼突然注销,导致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是业务确实真实发生了,而且也付款了,虽然是通过个人卡支付的现金,但是也取得了现金收款收据。


最终由于税务局没法认定税前扣除的合法性,要求企业对40万元的会务费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并补缴了10万元企业所得税和相关滞纳金。



疑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0万元的会务费确实是真实发生的,为什么就不让税前扣除?


让税务局相信你是对的非常重要:


你如何让税务局相信你是对的?

你会务费说是付款了,为什么没有通过银行来支付?

你说对方注销了,是否有注销证明?

你说你开会花了,是否有会务合同或者协议?

你说你开会花了40万元,是否有会议纪要、流程、参会人员签到?

开会期间你们有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来佐证吗?


参考一下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本文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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