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2021-05-18 15: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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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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