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虚抵海关进口缴款书进项,被稽查补税!
深圳市A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货运代理。
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凭证中,海关专用缴款书凭证占比却长期达到90%以上,引起了税务人员的关注。
税务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调取A企业的申报及发票信息进行案头分析,发现该企业存在多个异常情况。
一是通过票流分析,发现该企业存在进销不匹配的情况。
该公司一直以来大量开具11%运输发票,主要业务为货物运输,但自2018年起抵扣进项均为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由于货运企业符合抵扣条件的货物主要为运输工具及配件,汽(柴)油等物品,需要大量进口的可能性较小。
二是通过分析企业开票及受票信息发现,该公司获取的进项专票中涉及较多属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的项目,存在未按规定作转出处理的风险。
风险应对人员就以上疑点,约谈纳税人了解企业涉税情况。税务约谈期间,该企业财务不经意间透露,该公司用于进项抵扣的海关专用缴款书,是从其客户取得,涉及的业务主体并非是A公司。
A企业作为货运代理企业,没有购入运输工具,接到运输委托后,一般采用委托私人货车或个体工商户实际承运,由于个人一般无法或不愿意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能取得的抵扣凭证较少,增值税负担相较其他合规经营的企业更重。
但与其有商业往来的托运方或客户,涉及业务一般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取得海关缴款书作为进项抵扣,因此A企业就从他们手中取得大量的海关缴款书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企业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符合与其实际进口业务不一致,不符和抵扣条件,应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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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提示
虚抵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一种违法行为。
近年来,税务部门加强了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并与海关部门加强了信息沟通,消除信息壁垒。多方共同努力打击虚抵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偷逃税款行为。
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文件的学习,通过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办税人员及财务人员素质,避免涉入税收风险,使自身陷入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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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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