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的应收账款出现了坏账无法收回,该笔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2021-04-06 09: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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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一年内的应收账款出现了坏账无法收回,该笔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税前扣除,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若是想税前扣除,是有时间要求的,对于一年内的欠款出现坏账,该笔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提醒:

对于坏账损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的要求也已经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5号):

资产损失涉及提交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规定已取消,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坏账损失扣除的6个条件:

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若是要做到税前扣除,必须具备6个条件:

(1)坏账已经实际发生

(2)欠款时间至少1年以上或者3年以上

(3)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处理

(4)具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证据链

(5)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6)汇算清缴年报填报了A105090表



这份保险虽然属于商业保险


但是企业所得税前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情形一:

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形二: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参考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4)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情形三: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实际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属于商业保险,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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