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8】会计人早报:热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多少

2021-03-17 10: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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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会计人早报


一、热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多少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哪些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866.html


二、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的申报表有哪些?6大填报问题及7大申报风险提示!

 

疑问一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变化大吗?

答复:

还是有变化的,主要是2020年出台了好多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2)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4)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5)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6)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7)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8)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9)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1)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二、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疑问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类企业必填表有哪些?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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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892.html

三、答疑 | 当月取得发票未入账,是否可以在当月认证抵扣?

  • 问题

      我公司2月取得发票未入账,是否可以在2月认证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回复: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的开具日期在2月及2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可以在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纳税时进行抵扣。


  •   入账问题需参考会计制度执行。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 ……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894.html

四、3月31日之前,这项申报别忘了

一、什么是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纳税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合并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二、哪些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1.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三、什么时候办理?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四、填写什么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查账征收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适用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注1】未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的,应在填写完成后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操作。

【注2】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注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注4】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前,需先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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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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