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加计抵减政策

2021-02-26 21: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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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政策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率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政策汇总


三、实务操作

(一)如何提交声明(以上海税局为例)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进入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方“登录”,选择IA/CA登录或税号登录。

2.点击“我要办税”目录下“综合信息报告”

3.根据左侧菜单栏选择“资格信息报告”。

4.1 如果纳税人可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则点击“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填报界面。

4.2 在“填写申请表”界面,选择适用年度2021年,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所属行业,并且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销售额以及全部销售额,确认提交并完成CA验证即可完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填写。

5.1 如果纳税人可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则点击“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填报界面。

5.2 在“填写申请表”界面,选择适用年度2021年,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所属行业,并且填写生活服务销售额以及全部销售额,确认提交并完成CA验证即可完成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填写。


(二)如何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中发布了新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用于填报加计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填列步骤


1.填写1~4列,计算出本期可抵减额


2.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

涛哥提醒,在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栏次时,若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则第5列=第4列;若第4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3.计算第6列“期末余额”栏次。过渡到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减额”。其中,“实际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的第5列。


实例解析


案例:涛哥有限公司为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适用15%的加计抵减政策并按规定提交了声明。2021年1月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为150万元,进项税额为12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20万元,上期结转加计抵减额余额为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征收率为3%,且该企业无其他涉税事项。


分析:在一般计税项目下,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50-120-20=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20×15%=18(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8+5=23(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此时,该企业加计抵减额余额=23-10=13(万元)。在简易计税项目下,应纳税额=100×3%=3(万元),则该企业应纳税额合计=0+3=3(万元)。


填报:



四、注意事项

01

销售额的确定



参与计算的销售额均按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包括自行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上述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出口销售、简易计税销售额、视同销售销售额,但对于按现行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如旅游服务等),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涛哥提醒,计算期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额同样参与销售额占比计算。


02

销售额计算期间的确定



第一种:2021年以前成立的,今年要想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要看2020年销售额!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比如,A公司2020年5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份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2020年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是如果整个2020年会计年度的销售额比重符合条件,则2021年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二种:2021年新成立的,要看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涛哥提醒:


1.若设立起3个月均无产生销售额,则销售额比重计算期间为取得销售额起的三个月。

比如,甲公司2021年2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月、3月、4月均无销售额,其5月有销售额,若2021年5月-7月,销售额比重符合条件,则2021年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


2.只能计算为设立后的三个月(除1),后续不能再计算三个月。

比如,乙公司2021年3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3-5月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4-6月的比重超过50%。由于产生销售起的三个月(3-5月)销售额比重未达标,因此整个2021年均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的三个月是否达标,已经无关。


3.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比如,丙公司2021年1月设立,1-3月销售额比重超过50%,但4月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从4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03

跨年度的加计抵减适用问题



比如,丁公司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20年底还有1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1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该公司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1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0年未抵减完的10万元,是可以在2021年继续抵减的。


04

以前年度未申报加计抵减问题



比如,戊公司2019年5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销售额比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但戊公司在2020年未提交声明也并未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涛哥建议这种情况,可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看能否选择修改2020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因修改申报表产生增值税应退税额的,可以选择申请退税。


具体可为,戊公司按正规操作流程,提交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提交退税申请。


来源:涛哥财税,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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