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8】会计人早报:官宣!发票盖章不清晰,盖了两个章怎么办?!

2021-02-26 16: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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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会计人早报


一、官宣!发票盖章不清晰,盖了两个章怎么办?!




发票盖章这件事,抬手就是一戳,看起来轻松简单易操作。但你可知道,发票盖章不清晰,盖了两个章怎么办?哪些发票可以不用盖章?哪些盖错了会被罚款?哪些盖错了还可以改正?快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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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盖章不清晰,盖了两个章怎么办?

官方说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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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票盖章这些问题

今天也结合官方最新口径一起回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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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346.html


二、发工资要合规,这些地方容易出错



易错点一:支付对象不是企业员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从政策具体规定上看,工资薪酬的支付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主要包括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正式员工,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人员,以及由企业直接向个人支付费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目前,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强调企业必须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判断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是否合规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对方是否在企业任职,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企业是否有“职位”或“岗位”,是否执行单位统一的考勤、考核制度,是否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等。


举例来说,A公司2020年共有员工300人。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共计3人,统一由其集团母公司直接委派,并下发任职书,这3人与母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A公司任职,由A公司发放工资,且由A公司负责其工作安排及业绩考核。此外,10人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其工资由A公司直接发放;3人为实习人员;2人为保洁工,属于临时工;其余人员均为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020年,A公司请母公司业务骨干,在业余时间为其员工进行为期一年的业务培训,由A公司负责与这些业务骨干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并支付培训费。


对A公司来说,母公司的业务骨干不在A公司任职和受雇,属于外部单位人员,向其支付的培训费应做劳务费处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3人因为实际在A公司任职,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条件,A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其余人员则属于在A公司任职或受雇的员工,A公司所支付的工资都属于企业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易错点二:税前扣除范围不够规范


工资薪金的发放形式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非现金形式。


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在实际工作中较少发生,但如果企业向员工发放了实物类的劳动报酬,也应属于工资薪金。比如,很多企业会以实物形式,向员工发放生产奖、质量奖等各类奖励。要折算成一定的价值,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已依法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换句话说,企业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实务中,一些企业会固定每月发放通讯补贴,在会计核算时并没有将其记入“工资薪金”,而是记入“通讯费”科目中,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直接将其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忽略代扣代缴通讯补贴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通讯补贴,将不能计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实务中,很多企业在年末预提了年终奖,但到次年的3月~4月才会发放。对这部分支出,只要符合工资薪金的条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351.html


三、发放微信红包,注意9个税务问题和风险!

问题一


除夕之夜,个人之间互相赠送的微信红包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


答复: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问题二


除夕之夜,企业发放职工的微信红包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


答复: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问题三


除夕之夜,企业发放非职工的微信红包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


答复: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派发红包的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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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347.html


、刚刚,公司买了一张1万元的超市购物卡赠送给客户!会计这样做账,也太机智了吧!

疑问


今天公司买了一张1万元的超市购物卡赠送客户,请问如何做账?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一:如何做账?


1、购买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2、赠送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万元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1万元


答复二:赠送客户的原始凭证?


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提醒


1、无偿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别忘记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若是没有扣缴个税,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是如果想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等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对于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给予个人的礼品或者网络红包,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


更多内容见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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