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021-02-25 0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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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一些小伙伴询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财税13号文件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显然答案是否定的。一、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按现行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其实质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根本不是就不是一回事。企业所得税所称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压根就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之列。且,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既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二、相关所得税征收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法依据不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确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可见,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的是不同的税法和税收政策,两者不能混淆。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次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很清晰、很明确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承前所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更不存在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至于合伙企业中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如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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