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5】会计人早报:税务人员查办“案中案”,哪些资料成为案情的突破口?

2021-02-24 1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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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会计人早报


一、税务人员查办“案中案”,哪些资料成为案情的突破口?


职务侵占案中的线索


202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与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经侦大队(以下简称“经侦大队”)开展违法案件信息交流活动。经侦大队介绍称,在查办L拆解公司原经理赵某职务侵占案件时发现,2014年~2017年赵某曾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涉嫌职务侵占违法,L拆解公司很多实际收入在账簿上并没有记载。


听闻公安机关的案情介绍后,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发现这很可能是一起“案中案”。他们发现一个重要线索:钢材经销商薛某曾从L拆解公司购进1100余万元的废旧金属,其货款均支付到赵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但L拆解公司的账簿、凭证上均没有该笔业务的相关记载。检查人员认为,L拆解公司存在偷逃税款重大嫌疑。


大量缺失的“六联单”


第二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成立检查组,对L拆解公司实施全面核查。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系统中提取了企业详细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数据,发现L拆解公司2014年~2017年共申报销售收入233.73万元,而这与该企业生产规模和税警双方前期掌握的情况相去甚远。


检查人员走访了L拆解公司所在的镇政府和环保等行业监管部门,了解到L拆解公司拆解汽车产生的生铁、钢材、有色金属、塑料等废旧材料,主要销售给钢铁厂、有色金属冶炼厂、塑料制品厂等用废企业和废品经销商,而这些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大都不需要L拆解公司为其开票,这使L拆解公司有了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便利和机会。


检查人员还从商务部门了解到一个信息:按规定,汽车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汽车,必须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俗称“六联单”),实行“一车一单”“一单一号”管理,以便车主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申领财政补贴等事项。但是,检查人员在对公安经侦部门掌握提供的企业信息、账簿凭证进行比对分析时,却发现企业账簿附载的“六联单”编号不连续,缺号现象十分突出。


关键物证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从公安交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获取了详细数据,整理出涉及L拆解公司经营的“六联单”明细信息。2014年~2017年,L拆解公司应为车主开具“六联单”16172份,而企业凭证附载的“六联单”仅有942份。


税务检查人员从掌握企业的账簿凭证和“六联单”实际情况,从约谈中得到了实情。企业从2014年开始,为了少缴税,企业会计人员根据赵某和股东们的意见设置了两套账,“外账”只记载部分收入和成本,用于纳税申报和应付检查;“内账”则记录企业真实业务,只用于内部核算。“外账”已经交给了公安机关,“内账”之前一直保存在L拆解公司保险柜里,后来由于企业出现经济纠纷,“内账”与其他经营资料一起均被法院封存,尚未解封。


在公安机关、法院的配合和见证下,检查人员提取了这份“内账”,查清了2014年~2017年,L拆解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3044.96万元,其采取设置“账外账”、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法,共隐匿收入2813.46万元,偷逃税费386.42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追缴税费386.4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数额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目前,由于涉案企业L拆解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足额补缴税款和罚款,并拒绝补缴剩余款项,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已涉嫌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税务机关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235.html


二、提示!人社部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最新答复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和快速调处劳动纠纷有着重要作用。


《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法律并未明确书面形式仅限于纸质形式。《合同法》、已经公布并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对电子合同以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


2019年12月修正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明确了符合规定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已得到法律的认同,可以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电子合同等证据的审查标准予以明确。


电子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电子合同,在法律认定上不存在有别于电子合同的特殊标准。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采取更加便捷的方式订立劳动合同,减轻用人单位订立、保存纸质劳动合同的成本,帮助用人单位优化用工管理,也方便劳动者保存和查阅。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保存、传输和提取不能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导致发生争议时,难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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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236.html


三、合伙入股,一定要设置退出机制!

一、股东退股原则


➀各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即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➁人在则股在,人走则股转。也就是说,各方在公司工作时,享有公司的股权,如果某一方从公司离职或者符合约定的股权退出情形,则其应自愿放弃公司的股权,将股权转让给合同约定的另一方。


➂股权转让需是出于自愿,大股东及公司均无义务必须要接受转让方的股权。


➃股权需是一次性转让,不进行部分转让。


➄股权转让先行协商原则,协商不成时则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二、股东分类标准


我们此处仅按照合伙人是否出资与出力来划分,分为两类,一类是合伙人均参与出资及经营,另一类是有的出资又出力,有的仅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两种不同情况下股东退股时分别应该如何约定。


(一)合伙人均出资又出力


案例:2018 年 5月,甲出资 400 万,乙出资 100 万,两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两人也均参与了公司经营,此时应该如何约定退出条款?


轻资产公司中,人力资本对创业起着核心关键作用!创业其实就是冒险,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需要大家全职创业,全身心投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样的话才有可能保证创业的成功。


但并不是说每个合伙人都能陪着公司走到最后,为了避免大家都抱着玩玩试试的心态创业,减少创业失败的可能性,在创业之初,各方必须约定最短合作期限,比如说双方约定最低合作期限为三年,此期限即股权合作的锁定期,如果一方在锁定期内主动提出离职,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下面我们针对这种情况分情况描述


1.关于一方主动退出合作时,股权转让的约定:


情形一:在锁定期内,一方主动离职


一般我们会规定,如果合伙人在锁定期内离职,则视为其自愿放弃公司股权,创始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股权具有优先回购权,回购价格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各方可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其股权转让价格最高为其原始出资额的 50%,但大股东无必须回购之义务。


但如果公司有债务的,退出方股东还需要按照股权比例先行偿还公司的债务。


情形二:在锁定期外,一方主动离职


➀如果公司已经上市,则退股股东按上市公司的规则确定。鉴于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改方案中,会对退股情形进行约定,此部分不再展开。


➁如果公司未上市,企业对外有新一轮实际融资的,则公司价格按照新一轮的实际融资价格来计算,退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大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大股东不购买股权的,由愿意接受转让的股东按持股比例购买其股权。


➂如果公司未上市,且还没有对外融资的,股权转让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确定不成的,股权价格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公司净利润的3倍。原股东不愿意受让股权的,可选择对外转让股权。


2.股东非主动退出股权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因工作考核不合格而被解除职务


情形一:在锁定期内


如合伙人未达到考核标准或者因违反公司重大管理规定而被公司辞退了的,其应退股。退股价格由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按照退出方原出资额的50%计算。如果企业有外债的,退出方需先行弥补亏损。


不过,在公司盈利情况下,本着公平原则,因退出方非主观过错,而是由于能力原因未完成工作而退出,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股权转让价格。


情形二:在锁定期外


可参照在锁定期外主动离职条款的规定。



……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257.html

财务离职时,这3笔钱别忘了领,你不说公司就不会给!

1

合同期满,

公司单方面不续约可以领补偿金。


在入职时,公司都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可能是1年、3年、甚至是更长的时间,大部分合同中都会提到一条“双方如在合同期满后没有任何争议,合同会自动延续x年。”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合同到期后,公司都会选择和员工续约。


很多职场人都会认为,在合同到期后,双方的合约关系结束,都是自由的,所以公司辞退自己的话属于正常,所以常会选择好聚好散,拿了工资走人。


但其实,即使合同到期,只要在员工没有任何异常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不想和员工续约的话,都属于“辞退行为”,除了付工资外,还需给员工一笔补偿金。


2

合同期未满,公司主动解约,

可以领补偿金。


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规定期间,员工与企业都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如果员工工作期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企业主动解约的,需要支付员工一笔赔偿金。


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无论是无故解约还是依法裁员,用人单位都该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


3

企业存在非法管理条例员工主动解约,

可以领补偿金。


以上2点讲的都是企业主动裁员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公司索要一定的补偿。那么,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呢?


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有一个前提,就是:企业存在非法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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