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0】会计人早报:征期再提醒,周六可办税
1、征期再提醒,周六可办税 2、公转私10万起将被严查?但这8种公转私合法!财务放心大胆转! 3、案例 | 房企预售,存在三个典型税务风险 4、答疑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常见问题解答
一、征期再提醒,周六可办税
2月征期截至23日
征期最后一周(20~23日)
预计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
将迎来办税高峰
大家要合理安排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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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5061.html
二、公转私10万起将被严查?但这8种公转私合法!财务放心大胆转!
银行新政
财务人员要重点关注的10个问题
划重点!10大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时间和地点
试点时间2年,自2020年7月开始,河北省开始试点。2020年10月起,浙江省和深圳市开始试点。
金额起点
1、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
2、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是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
从文件的内容分析,金额起点既包括单笔,也包括多笔累计,累计的期间应该为一个自然日。
如何监控
客户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应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其中大额的提取还需要预约。商业银行同时应将相关信息上报至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严查拆分、现金隐匿过账等规避行为!
有人说10万才会被重点监控,我拆分成小金额不就行了吗?你想多了!
针对拆分、现金隐匿过账等规避监管、“伪大额现金交易”情形会制定防范措施,既监测单笔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也监测多笔累计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
现金实物可追溯
这一点非常重磅!估计很多人看了睡不着觉了!
试点行统筹考虑人民银行冠字号码数据集中要求与大额现金监测要求,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起点以上存取业务的信息与现金实物的冠字号码相关联、可追溯。
说白了就是,起点以上的成现金存取,每一张人民币实物的冠字号码要与存取业务信息相关联。比如说谁取的,什么时候取的,在哪儿取的,谁存的,在哪儿存的,什么时候存的。
信息会共享
加强自身大额现金分析水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区分行业、用途、金额进行分析,掌握大额现金流向,预判大额现金业务风险。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严格规范信息用途的前提下,与相关部门交流、共享信息。
这个与相关部门交流共享信息,也比较有震撼力,前段时间已经看到有些地区开展税警银三方合作,通过监控纳税人银行账户,交由税务部门进行稽查。
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管理措施
1、河北省,侧重于房地产行业,尤其是邢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2、浙江省,侧重于批发零售、房地产销售、建筑、汽车销售行业,重点关注取现环节的真实性和后续的使用情况。
3、深圳市,侧重于对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性收支行为管控,细分个人账户经营性收支来源与用途,以及监测境外人民币现金业务情况。
个人现金收入报告
选择试点地区适宜地市,探索从部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入手,推动该部分个人主体报告一定金额以上现金收入的交易性质、交易金额等信息。
有可能推向全国
这个政策的意义,是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也就是说,通过三省市试点,总结积累经验,然后有可能推向全国。
会对个人和企业有啥影响
不影响正常、合理的用现需要。
有专业人士表示,这个大额现金管理只限于对现钞存取的管理,银行转账,包括公对公、公对私、私对私,仍由《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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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 | 房企预售,存在三个典型税务风险
案例
风险一
预收款未及时确认收入
M企业2020年度所收取的22236万元预售房款,均在“预收账款”科目下核算,已选择按“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不征税发票,并申报缴纳相应增值税。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还另外挂账2019年10月以前取得的诚意金1964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产,在收取房款前,一般会收到购房者的定金、订金、诚意金和认购金等款项。从法律意义来分析,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合同双方均受法律限制;订金、诚意金、认购金均非法律概念,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因无法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而向购房意向人收取的非正式约定款项。
风险二
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足额
对于A项目2020年度所收取的22236万元,M企业在202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4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中,填报本年累计数1558.56万元,计算公式为1558.56万元〔22236÷(1+9%)×10%-(408+73.44)〕,其中,408万元为土地增值税预缴税额,73.44万元为附加税费。税务人员发现,该项目已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中,约定2020年度应收预售房款合计数应为23980万元,尚有1744万元预售房款未按约定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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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 问: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取得何种资料?
答:为了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3. 问:境外公司给企业提供服务,境外公司无法开具发票,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开具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已经注销,相关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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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02-18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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