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10类特殊群体可享受个税优惠减免,别缴错税了!

2021-01-27 1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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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税种,除了一些共性的税法规定之外,国家针对一些特殊群体还出台了很多的减免税优惠。

本期文章中,笔者就对10类特殊群体的个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盘点,快来看看,您是否也在其中呢?

一、工作医务人员和工作者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

亿企赢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远洋船员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在享受该项优惠时,需要注意以下2点:

1.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2.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注意: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四、粤港澳大湾区高端紧缺人才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五、科技人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

七、外籍个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

八、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

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

九、在职军队干部

在职军队干部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此外,取得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十、教师群体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获得“曾宪粹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也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第二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第二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第一条



(来源:亿企赢17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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