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项无偿借款,会计要注意

2021-01-12 21: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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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一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单位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疑问二

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借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需要。

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疑问三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需要,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疑问四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员工个人无偿提供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

不需要视同销售,没有增值税。

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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