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10个税收优惠政策即将执行到期,检视一下,是否赶上了这趟车。筹划一下,如果优惠不延期,以后的交易该如何安排。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主要条款: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关注理由: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管理简便,而且可以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比如季度不超过30万元免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可以减半征收等等。
二、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主要条款: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注理由:理由就显而易见了吧,1%征收率,能多用点就多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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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下午,由用友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办,杭州勤生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第十三届会计文化节在广银大酒店隆重举行。
此次文化节的主题是“绽放|我的数智人生”。 活动旨在回馈,并感谢一直以来关注支持勤生伟业的客户朋友,同时也给会计人提供一个充电学习的平台,过一个轻松愉快的节日!
此次文化节邀请到用友畅捷通高级副总裁张红的到场致辞,做了以往文化节的回顾,并表达对会计朋友的祝福。
此次文化节也是座无虚席,更是两次加椅加座。准备的300份资料袋也是早已发完。对会计朋友的这种参与热情表示满满的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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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达人程守峰:化妆品企业如何通过财务信息化进行多品牌管理?化妆品行业应该来说是一个暴利行业,除了需要支付高额的消费税,另外其他的税费也一点也没有减免的余地;那么化妆品行业在本身就不是国家鼓励的行业,如何在大环境不支持的情况下做的比较好呢?一般的化妆品行业都是搭建专柜、通过代理多品牌进行销售。那么在多品牌,多门店,多渠道的业务场景下,企业如何通过财务信息化来提高企业的价值呢?
一、行业分析
1、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市场潜力巨大
据调查显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托庞大的人口基数,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化妆品市场之一,化妆品行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趋势。国外日化产品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个体消费已基本超越温饱需求,转而追求更高的生活品质,日化产品消费将实现快速增长;当人均GDP超过2万美元时,消费增速将进入稳定期。现在的我国已经进入消费升级阶段,这将带动日化产品消费进入相对较快的增长时期,化妆品产业的发展势必带动化妆品代理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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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流程
1、采购流程:客服部通过自己的采购计划填制【采购订单】,采购的价格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采购到货之后,客服部由采购订单按实际到货数量生成【进货单】,保存、审核生效。财务部门在往来现金模块中中录入【付款单】,保存生效。当涉及退货业务时要填写红字的业务类型为采购退货的【进货单】将货物退回。如进行过核销操作,需填写红字付款单与当前红字退货的进货单核销掉。如果没有进行核销操作,可以用应付冲应付将红蓝进货单一起核销掉。账款视实际情况继续预付或者收回货款,退货业务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采购业务流程图:
化妆品企业如何通过财务信息化进行多品牌管理?
2、销货流程:客户要货频率非常高,要尽量简化企业业务流程,应用合并流程,企业实际业务流程为:客服部根据销售电话统计要货计划,在软件的销售管理模块填制【销售订单】,项目、业务员必输,保存并审核生效。销售部门参照销售订单生成【销货单】,生单之前需要了解客户账上是否有账款,没有账款需要告知客户打款,也有特殊情况核实后可没有账款直接开单。客服根据客户要货情况填写单据,由销售主管审核生效后,库房打印单据进行配送。财务确认打款信息后填制【收款单】,项目、业务员必输,保存生效。当涉及退货业务时要填写红字的业务类型为销售退货的【销货单】将货物退回。如进行过核销操作,需填写红字收款单与当前红字退货的销货单核销掉,如果没有进行核销操作,可以应收冲应收将货应收账款抵消。退货业务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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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中,对该政策中指标取值、适用条件问题常有疑问。本文归纳以下实务要点并作简要分析,以供参考学习。
一、如何理解适用“连续六个月”的期间?
1、连续期间,滚动计期。
2019年4月—2019年9月(均为税款所属期,下同),为“连续六个月”的第一个连续期间。
如果该连续期间内同时符合:每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为第一个可办理退税的连续期间。
如果8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小于零,该连续期间中断,自9月起重新计算下一个连续期间。
2、连续期间,不得重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二、如何理解适用“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这个条件?
1、期前申请、期后收到的,符合条件。
税务总局解答:14.纳税人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答: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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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必须要查3年账吗?注销新规定:即日起,企业注销就按这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