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送礼的不同处理,可交个税,也可不交个税,会计处理很重要

2020-11-20 1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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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保险公司有两事,其一为免费为保险代理人提供旅游服务,其二免费送保险代理人一些小礼品,财务经理和我讲,他们现在是如此处理的,且面临着困惑,其一是付款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将发票开具给保险公司,由于是玩乐旅游,增值税不能抵扣,财务经理还担心企业所得税会由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而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其二购置小礼品发票已入账,将这些小礼品送给保险公司的保单投保人,是否有视同销售的风险,是否有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我当时有点摸不着头脑,后来想了想,现在分别来讲讲这两个问题的看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来是这么回事,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劳务服务,那么保险代理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开具发票,而旅游公司为保险代理人提供了旅游服务,旅游公司的发票应当开给保险代理人,而保险公司替保险代理人将旅游服务款项支付给了旅游公司,这就对上了,如何开票,具体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2、保险企业为投保人提供了服务,比如收费1000元,其实保险企业支付的小礼品本质上相当于商业折扣,发票原则上应当这样开具,第一栏保险费1000元,第二栏小礼品100元,第三栏商业折扣100元,这样实收1000元,但保险公司往往直接开具保险费1000元,小礼品没有填写在发票上, 这样不少税务局就认为你买来的时候在账上,出去的时候没有体现,就是无偿赠送,要缴增值税和代扣个人所得税,

       不过有些税务局倒是挺通情达理的,比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再比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山东国税: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河南国税:问题四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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