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包装物押金那些税事儿
包装物押金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如借入单位因物资损坏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时,借出单位可以用押金抵补损失。由于包装物押金在实务中颇为常见,今天,笔者就与各位朋友一起聊聊包装物押金那些税事儿~
一、关于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
【例1】甲公司是一家于2019年5月成立的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2020年11月,甲公司因销售产品向采购方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共计20万元尚未退还,对于收取的押金甲公司单独记账核算,其中收取A公司包装物押金12万元,该押金系2019年6月收取;收取B公司包装物押金8万元,上述押金系2020年5月收取。那么,甲公司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那么,对于甲公司而言,对外出借的包装物多长时间未收回算是逾期呢?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在例1中,甲公司2019年6月收取A公司包装物押金12万元,截至2020年11月已超过一年未退还,因此需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甲公司2020年5月收取B公司押金8万元未逾期,暂不需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那么,在计算逾期包装物押金时,是否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此外,对于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增值税处理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主要政策依据:
二、关于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
【例2】乙公司是一家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20年11月,乙公司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情形如下:
事项1.对外销售粮食白酒20吨收取包装物押金共计3万元;
事项2.对外销售A型啤酒10吨给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9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收取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1000元。
那么,上述包装物押金涉及的消费税问题该如何处理?
针对事项1的处理:
根据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和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主要政策依据:
针对事项2的处理:
根据规定,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法规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但其押金会影响消费税适用税率的划分档次,即: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此外,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在例2中,A型啤酒单位出厂价格每吨为29000/10+3000/(1+13%)/10=3165.49元>3000元。因此,乙公司销售的上述啤酒适用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主要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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