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盖房子要不来发票居然起诉了,看法院怎么判!
今天看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法院判决,简单说一下案情:
承建方承建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治多县国税局业务用房及干部职工周转房工程”项目,税务局已经付款了,但承建方就是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和开具发票,税务局多次催促,承建方就是不履行相关维修、清算等义务,导致税务局至今未能将本案所涉及建设项目计入固定资产。出于无奈,税务局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一、承建方开具发票;
二、承建方如不能开发票,法院出个判决书作为依据入固定资产账。
简单分析一下:
关于第一个诉讼请求。税务部门是发票主管部门,让承建方开具发票应当找承建方主管税务机关吧?其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改了就好了,逾期不改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对于税务行政处罚拒不履行,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时候才轮到法院出场吧!请求法院责令承建方开具发票,是不是把税务机关责任转嫁了?有点不作为的嫌疑。
关于第二个诉讼请示。没有发票固定资产就入不了账?会计准则可没这样说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可以转入固定资产了,是谁说没有发票就不能入账你找谁去!跟法院似乎没有半毛钱关系,法院的判决书能当发票?有点推卸责任的嫌疑。
下面看下判决书,法院的判决有道理: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青2724民初91号
起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治多县税务局。
被起诉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起诉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2020年9月15日,本院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治多县税务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治多县税务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决算并开具发票;2.被起诉人如不能进行工程决算及开具发票,则依法判令起诉人按照工程项目实际支付款项将建设项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3.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为建设方和承建方关系,2011年12月30日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起诉人承建起诉人发包的“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治多县国税局业务用房及干部职工周转房工程”项目,该工程于2012年10月完工并竣工验收。合同履行过程中,起诉人依约已向被起诉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1077000元(根据工程审查定案金额为12101492.35元),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应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及开票入账,但经起诉人多次催促,被起诉人至今仍未返场履行相关维修、清算等义务,导致起诉人至今未能将本案所涉及建设项目计入固定资产。
被起诉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本案起诉人、被起诉人之间虽然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对工程进行决算并开具发票,但双方之间的合同未约定开具发票属于被起诉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并明确了管理发票的主体应为税务部门。而且该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情形的处理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违反该法规的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该行为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责,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起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起诉人如不能进行工程决算及开具发票,则依法判令起诉人按照工程项目实际支付款项将建设项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项诉求是起诉人假设被起诉人在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提出的,属于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将建设项目计入固定资产的诉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治多县税务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玲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尼玛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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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计头条,老陈在线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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