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不再?股权转让之对赌补偿个税处理

2020-06-03 03:20:02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近日,一份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引起了财税圈朋友们的关注,这就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做出的,对自然人李菊莲转让邦富软件有限公司的38.096%股权给华闻传媒,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事,责令限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01基本情况

自然人李菊莲2004年5月将自己拥有的邦富软件38.096%股权转让给华闻传媒,取得股份对价收入197,490,200.00元(华闻传媒股份14,436,421.00股,每股作价13.68元)和现金对价收入76,800,000.00元,华闻传媒仅就现金对价部分扣缴个税14,826,656.00元。

该事件主要情况及时间节点如下:

02案例解析

邦富软件原自然人股东李菊莲将所持38.096%股份转让,不论是取得华闻传媒股份支付,还是取得现金支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第一条的规定,都应当分解为转让股权和投资两项交易来处理,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按照41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取得现金对价有限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现金部分不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次月15日内,向被转让股份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期纳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不是在5个年度内平均分期纳税)。

我们从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可知,李菊莲该笔股权转让加以应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从以上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细节:业绩对赌补偿的股份金额,在计算应当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中被扣减掉了!

对赌交易是一次交易还是两次,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最为典型的是一个官方答复,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 中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上答复是对企业所得税层面的处理,在个人所得税层面并未发现由明确的规定。本次广州税务第三稽查局的处理,可谓开了一个认可对赌补偿属于一次交易的先河。

03案例延伸

但是,从该案件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

该案中,李菊莲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在2014年11月,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当在2014年11月,这个时候,对赌补偿交易并未发生,此时李菊莲取得的股权转让总价中,并不能考虑补偿股份的对价14,208,649.92元,所以,李菊莲应当在2014年12月15日前,用取得的现金对价76,800,000.00来缴纳个人所得税52925810.88元(50,084,080.90+14,208,649.92×20%)。

至于在对赌失败后,李菊莲补偿华闻传媒股份部分金额的个人所得税14,208,649.92×20%=2841729.98元能否再退税,目前尚无政策明确。这个问题在国内资本交易涉税领域知名专家姜新录老师的文章《对赌协议,个税政策不妨先跟进》中有阐述。

其实这个案件补税能够扣减对赌补偿股份金额的处理,也应该得益于案件的查处时间比较滞后的原因。

试想,如果在2018年9月之前,该是什么结果呢?

内容来自于网络整理
  • 1516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