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让他人为自己如实代开发票再审获无罪

2020-05-23 0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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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般地,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一直是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税收案件。最近,每日一税看到一个让他人为自己如实代开发票再审终审判决获无罪的案件与大家分享。

 

案例:崔某经营车队与沃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承揽合同,负责为沃源公司运送货物,赚取运费。沃源公司与崔某结算运费时,需要崔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崔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联系到路路通公司,根据崔某实际提供的运输服务,以路路通公司名义为沃源公司开票,崔某直接按照票面金额的4.6%支付开票费。开受票方路路通公司、沃源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也无资金往来。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崔某在与路路通公司之间无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多次让该公司为自己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非法抵扣,造成税款损失,虽系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判决结果判三缓三。

2017年11月7日,再审法院认为:崔某开具的发票总额是1608270元,112578.9元是沃源公司的实际抵扣税款数额,并非崔某个人的抵扣税款数额,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该112578.9元系被非法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原审判决的认定自相矛盾。

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再审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崔某无罪。

 

案件详情请参阅:《中国裁决文书网:崔志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鲁02刑再2号)

之所以与大家分享本案例,是因为一般认为,增值税虚开发票罪,是一种行为犯罪,不以虚开抵扣税款金额判定,不是说没有造成税款损失就不算虚开。

而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个人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的故意,与无货虚开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一律认定虚开不符合立法本意,违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每日一税提醒:该案虽有两种观点,特别是再审法院的观点为纳税人撑腰,但实务中,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对涉税业务不熟悉,建议纳税人努力提高税收遵从度,以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加强税收风险管控,以防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否则,即使赢了官司,但也可能输了... ...

一句话: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一直严厉打击的对象。

思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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