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从自己公司“借钱”,竟然被罚补税!

2018-06-19 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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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向公司借钱,长期不还要交个税,许多会计不在意,老板也不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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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我的公司,钱是公司的钱,我=公司=钱,我=钱,所以不就是我个人的钱嘛,爱怎么转就怎么转,要交啥税?如果税局说要交,我还了,还不行吗!!


那么,一家公司又出大事了,某投资公司,老板向公司借了870万,2年后还了,结果被税局给查了,要求补个税174万,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7万元,一共261万就这么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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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血的教训呀!


老板不懂税法这样认为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公司负责报税的你不严格把关的话,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 87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70万元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会计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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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今年金三系统征管信息大整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管理,将会更加集中在全面税种监管。

尤其是:原国地税两分离交叉管理中的漏户和归属权限追究的盲区,将逐户的进行彻底的清理。

曾经有人讲过一个笑话,当老板得知国地税稽查合并后,将会开展全面清查。


老板问会计:“如果偷税没有被查出来,你会举报和背叛我吗?”

会计很认真的说道:“如果全世界的人都背叛了你,我也会毫不犹豫的站在背后跟着他们背叛你。”


国地税合并,税务稽查将会无缝对接。


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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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赶紧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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