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1%延长到2022年?千万别搞错了-11月15日·会计人早报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最早是2020年13号文,从2020年3月1日到5月31。
后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7号又将政策延续到了12月31日。
所以,目前1%就是按图片执行。
很简单,很简单,也就是目前到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开1%,开1%的发票!请牢记,开1%,按1%交税。
截止到目前为止,税务局还没有发布此政策的延期文件,所以目前我们还不知道这个政策会不会延续。
11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市场监管总局考察,并主持召开发展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座谈会。
座谈会上,李克强指出,当前经济面临新的下行压力,1亿多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底气、韧性所在,是稳住经济基本盘的重要基础。要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困难,研究制定新的阶段性、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普惠直达市场主体,继续引导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
针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总理提到了要制定研究新的“阶段性、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
虽然没有具体的说明减税降费方案。但从之前国家就施行过结构性减税、普惠性减税、疫情期间阶段性减税来看,相信这次对中小微、个体户的税收优惠力度不会比之前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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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消费者购入一定金额后向其赠送一张代金券,代金券有规定有效期,消费者凭有效代金券在下次购买货物时,可以抵减代金券相应的金额。该项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
代金券只是给消费者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权利,消费者在下次购买货物时能少付代金券注明的金额。消费者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
代金券不属于实物,也不是服务。企业向其赠送代金券时,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应按照收取的价款(不能扣除代金券的金额)作为依据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1.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代金券不属于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也不是服务,赠送代金券不涉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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