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给复印件不要,你要把人整神!

2021-10-26 13: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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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说了一个财务人为难财务人的事。

链接:不要太教条,别人没普票,专票收了也没啥
然后有个读者留言给我说,她还遇到一个奇葩同行,也是财务人为难财务人,他们邮寄专票,邮寄过程中就给丢失了,本来丢失这个事情现在处理也简单,税务局也有明确的政策给出来大家参照执行就行了。

但是别人就是不接受复印件,你把政策文件文号都发给她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她也坚持不要复印件,问她为什么,她就也说不出个理由,最后就说这是他们公司的内部要求,不接受复印件付款。。。
你说咋整,这是要把人整神的节奏。
那你说这种完全就是财务人为难财务人的事情怎么办嘛?

你总不可能去税务局举报对方不收复印件吧,你还想不想收款了?
所以遇到这种事情唯一的办法是什么呢?
除了重新给对方开一份发票还能有啥办法?别人不要复印件,你只有重新开一份发票。
那重新开了一份不就重复纳税了?肯定不能重复纳税啊,所以之前丢失的那张只有作废或者红冲掉。
如果不作废或者红冲,你就要多交税。
好了,问题的关键来了,作废和红冲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作废的条件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红冲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所以实际上你这个发票丢失直接作废或红冲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丢失直接作废或者红冲是违规操作,税务机关可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面对这种情况我又不得不这么干,不然我就重复交税了。
在购买方实在不配合的情况下,二哥个人觉得先在电子税务局做丢失报告、然后接受处罚(很多地方已经取消处罚),然后以报告处罚+自己的情况说明备查为支撑材料进行作废\红字冲销发票后重新给客户开具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现在税务局其实对这块作废和红冲是否满足条件也并不严格检查,就算是检查到,你用相关的支撑材料说明一下,我想也问题也不是太大。
当然,其实最主要的还是会计人要加强学习,发票丢失本来不是个大事,你偏不要复印件真的要把同行整神。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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