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

2021-09-08 13: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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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4、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


5、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税务、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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