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早报0904】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这样做太简单了
其他应收款不是万能的科目,也不是随便都能计入的科目,主要包括的内容如下所示:
1.应收的各种赔偿款和罚款。比如:企业遭受损失之后个人该赔偿的金额或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2.向员工代垫付的各种款项。
3.帮其他公司垫付的款项。
4.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5.给员工的备用金。比如:给公司采买人员一些固定金额的备用金;还有出差人员提前给的差旅费等。
6.公司支付的押金。比如:公司租入设备和办公场所、或者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7.预付账款转入或者其他的各种应收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科目比较杂乱,也被好多企业当成造假的工具,那么,针对此科目都有
哪些常见的乱象和错误形式!
1.常见的就是虚列费用。
有些企业会把不合理的费用支出计入此科目中,从而导致其他他应收款金额巨大。还有及时虚增利润,把成本费用计入此科目中。
实务中,财务人员往往把没有收到的发票先计入该科目当中,但是,一定要关注账龄问题,及时清账,不能长期挂账不管。
2.隐藏收入。
该科目是借方余额,余额在贷方是有问题的,把销售收入放在这个科目,主要就是为了隐藏收入,少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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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的房产税可以选择在其中一个地点一并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缴纳房产税,因此不能选择其中一个地方汇总缴纳房产税。
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怎样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3:临时设施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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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有企业为了获取竞争对手的机密信息,会找外部的间谍公司去挖取对手的机密,比如说客户资料、产品配方、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的核心策略,这些信息最容易集中获取的就是在财务部,其他部门只能零零散散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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