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代开发票绝对不可能有假?看看这个案例!

2021-08-30 1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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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认为,税局开的发票,绝对不可能有假,绝对不可能出问题。可千万别这么想!


无真实业务,找税局代开属虚开!


就在前两个月,有一个税局代开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真实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看完今天的税案你就知道了。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22刑初511号

 违法事实: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3月,在实际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乡财政所原所长葛某以广告经营部、建材经营部、建材销售部为其公司虚开(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合计人民币406922.31元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承认罪行:
被告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琪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辩护意见: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抵扣,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税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
2.被告人王某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请求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在实际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乡财政所原所长葛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以广告经营部、建材经营部、建材销售部为其公司虚开(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3971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06922.31元。上述发票中的11份发票由被告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违法所得31520.97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在实际经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被告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某某等人的证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银行流水,被告人王某的银行流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建材经营部、建材销售部的企业资料查询表,涉案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告经营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中涉案记账凭证及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乡财政所出具的证明,犯罪线索登记表及陈某某情况反映等举报材料,乡财政所会计凭证,连云港大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东海县国税局提供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7月认证抵扣结果清单,发案及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的照片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不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抵扣的辩护意见,经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被抵扣的事实,既有证人证言,又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予以证实,亦有东海县国税局提供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7月认证结果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的11份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上述内容一致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宣告缓刑。

 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520.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结语



 发票是否虚开,不在于发票由谁开出,而在于业务是否真实 

税务在代开发票的时候,也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同时要求填写代开发票表,其中要求申请代开发票的人承诺,对申请代开的发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税三期前,税务或财政查账可能会上网查验一下发票的真伪。金税三期后,所有发票都进入金税大数据系统,假发票已经极少极少,税务或财政查账基本不查验发票本身了,而是直接看发票内容、证据、手续等等,所以,发票是税务代开出来的还是由对方单位开出的,不是检查的重点。检查的重点在发票所记载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对方单位的真实性。

因此,尽管本案中该公司在税务局代开了发票,但核心仍然是业务不真实,所以认定的是虚假业务、虚开发票,然后才发现的是税务局代开出来的。

 金税四期: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

这就是金税四期。在税收大数据支持的前提下,未来所有企业、个人都将在税收系统中按照每一个单位(一户式)、每一个个人(一人式)汇总、归集税收大系统中的相关信息,系统中将能看到每个单位、每个个人收入多少、支出多少、税收多少,当然也可以看到是否少计收入、多计支出、偷税漏税等等。

每个单位、每个人在税务系统中都将变更透明、毫无涉税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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