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来了!

2021-08-19 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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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明电 〔2021〕1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 (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切实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帮扶,着力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对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受洪涝灾害影响严重的郑州、新乡、鹤壁以及开封、安阳、焦作、周口等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他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范围内受灾较为严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对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灾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企业(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

    

    (二)2021年1—6月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2021年6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减少幅度不超过5.5%计算。


    三、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根据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可予以延长,但缓缴执行期应在2021年内。


    四、缓缴处理


    (一)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间,不计算滞纳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二)企业在缓缴期间,仍应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申报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变动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生成征缴计划并及时推送至税务部门。


    (三)企业(单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间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可实行“退(转)一补一”,由单位及职工个人一次性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部分)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五)缓缴期满的次月,单位应一次性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在同一地参保的单位,若经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执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必另行申请。


    五、简化批准权限


    (一)缓缴申请经参保地(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二)各地批准缓缴情况,定期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简化办理程序


    (一)单位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统称人社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并提供或填写以下资料:


    1.企业(单位)受此次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书面承诺书(附件1);


    2.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附件2);


    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办理,确需现场办理的,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参保地人社部门应采取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办理。对不符合受理缓缴条件的,应向单位说明理由。


    (二)受理后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核实以下情况:


    1.企业(单位)2020年1-6月是否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核查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应剔除新增退休人员人数)与2021年6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确定裁员率。


    (三)受理缓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缓缴的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向单位说明理由。


    七、有关要求


    (一)优化政务服务。大力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对于参保单位的缓缴申请,各地要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统一受理、及时分办、限时办结、按时反馈,为困难企业办理缓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二)注重工作协调。各地人社部门政务服务工作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行政与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办理缓缴业务。


    (三)做好报备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要做好缓缴台账记录工作,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5日前将当地(含所属县区)上月批准缓缴情况汇总后报省厅备案。


    (四)加强诚信建设。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对发现使用虚假数据、资料等申请缓缴的,取消缓缴资格,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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