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借款母公司用,按“统借统还”行不行?

2021-08-19 09: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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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果集团内部多个成员企业分别在银行贷款,最后归集到集团使用,各成员企业向集团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率,利息费用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增值税。另外可以按照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定性执行,是不是必须要做免税备案并开具免税普票,仅开收据可以吗?

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集团内部多个成员企业分别在银行贷款,最后归集到集团使用,各成员企业向集团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率,不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定义,不能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各成员企业贷款归集给集团使用,若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应按贷款服务如实开具发票。

对于提供统借统还业务的单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免征增值税的应开具免税发票,且该业务无需备案。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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