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不得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来入账并税前扣除!你知道原因吗?

2021-08-13 09: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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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公司和乙公司联合向丙公司采购设备总价226万,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全额的226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由甲公司开具分割单给乙公司,行不行?

答复:

不可以!

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设备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

案例二


我集团统一采购工服,由集团与厂家签一份合同,厂家只对集团开票,然后我们集团再将工服费用分割给各下属公司,行不行?

答复:

不可以!

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工装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

案例三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行不行?

答复:

不可以!

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水电费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

注意

分割单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来源 :建筑财税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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