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女职工可能会享受更多税收优惠!

2021-08-13 09: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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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以下简称“619号文”)的规定,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随着三胎政策的放开,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在招聘女职工时,将会面临更加纠结的选择。

“一孩”政策时,女职工休产假通常也就一回,企业还能忍受。“三孩”政策下,意味着企业每招聘一名育龄女职工,都可能会在未来面对“休三个产假”甚至更多产假的困境。

按照619号文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很多民营企业并没有为员工据实缴纳社保(通常缴费基数会低于员工的工资基数)的背景下,员工个人在休假期间所获得的生育补贴只是工资的一部分,差额部分还需用工单位另行支付。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对休假女职工的用工成本实际上是增加的(尽管这些成本本来就应该由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再加上由于该员工休产假,公司需要再雇佣新人或劳务(业务)外包发生的支出,公司的用工成本会增加更多。

在“一孩”政策下,企业的负担增加通常是一次性的。在“三孩”政策下,企业的负担一下子可能要增加3倍甚至更多!在没有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情况下,企业在招聘女职工时,可能会更加慎重。女职工——尤其是育龄女性的就业形势也可能会更加严峻!

为了解除大家的后顾之忧,确保“三孩”政策能够有效落地,国家已经果断出手对校外培训机构“重拳出击”,对学区房“精准打击”。这些政策都会极大缓解家庭养育子女的经济压力。而对用工企业和“三孩”相配套的“减压”政策还未见诸报端。

不过,已经有了风声……

202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014号建议的答复》,该答复明确,在继续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围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合理减轻企业用工成本,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将与财政部等部门密切协作,统筹考虑政策可操作性、不同企业间的税收公平等方面因素,积极研究相关储备政策措施。

比较可行的优惠政策会是什么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最有可能的优惠政策就是:公司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

这里的工资标准是给员工实际支付的生育津贴额,还是生育津贴加上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补差额?加计扣除比例是50%、75%、100%或者更高?

目前,都不得而知。一切,都还只是猜测……


来源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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