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水、进销项比对、社保、水电费等虚开发票证据!

2021-08-09 0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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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929号

 

广州卓妙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05068155041)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8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发票金额合计21,410,644.07 元,税额合计1,284,638.64 元,价税合计22,695,282.71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发票金额合计2,195,312.96 元,税额合计140,987.04 元,价税合计2,336,300.00 元,服务名称为设计费、广告发布费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核查资料,证实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及未在注册地址经营;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走逃失联;3.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进项发票及销项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品名不一致;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你单位取得发票无真实购进业务;5.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实际收付资金款项;6.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证实你单位未如实作纳税申报。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2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284,638.64 元;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195,312.96 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书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906号

 

广州竺蓝广告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MA59DJDF2E)

我局(所)于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在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3份,金额合计3,080,330.12元,税额合计184,819.88元,价税合计3,265,150.00元,货物名称为:广告服务费、广告费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地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及未在注册地址经营;(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走逃失联;(3)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该公司纳税、社保申报缴纳情况及水电气等生产要素耗用信息资料,证明你单位无相应经营能力;(4)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你单位取得发票无真实购进业务;(5)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明你单位无实际收付资金款项;(6)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按开票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开具上述33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080,330.12元,虚开税额184,819.8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921号

 

广州衣展衣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562253325L)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7份(其中正数发票146份,正数作废发票1份),金额合计12,330,810.41元,税额合计1,991,598.12元,价税合计14,322,408.53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金额合计630,951.69元,税额合计82,023.72元,价税合计712,975.41元,上述发票货物名称为“服装”。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文杰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2.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走逃(失联);3.你单位的水电气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水电气等费用、无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4.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生产经营能力;5.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及进销比对情况,证实你单位不具备将进项发票显示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为销项发票显示的成品的能力;6.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购进;7.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法定代表人黄文杰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单位是在与受票方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8.你单位与上游开票方等对公账户、黄文杰等人私人账户的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9.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2,330,810.41元,虚开税额1,991,598.12元;为他人开具上述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30,951.69元,虚开税额82,023.7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 :广州市税务局,庄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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