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早报0807】收藏:这10个涉税政策非常有用,工作中会用到的!
政策一:当期有销项而无进项,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问题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政策二: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的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政策三: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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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公司直接开具劳务发票给建筑安装公司,进入“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根据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劳务公司应为扣缴义务人,社保由劳务公司购买。
实务中一般由施工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劳务公司提供代发工资表即可,可以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时在备注栏里面注明代发工资金额和人数。
b.项目公司直接雇用农民工
直接聘用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项目公司和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项目公司和农民工需签订劳动合同,在应付职工薪酬里面核算,个税按工资薪金进行申报;
2.不超过一年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须签订劳务合同,在应在“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科目上核算,个税按劳务所得进行申报。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九条规定,按次(日销售额)500元,按期(月销售额)2万元。没达到起征点的可以造表列支,不需开具劳务发票,超过起征点,需开具劳务发票,并附劳务结算单,劳务支付凭证和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签订劳动合同的肯定是要交社保,签订劳务合同的则不需要缴纳社保。
3.签订劳动合同又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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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出售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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