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增值税,不一定非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一定非要按照发票上的税额来抵扣!分享四种情形!

2021-08-04 06:28:55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抵增值税情形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采用一般计税的方式下,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从当期收取的房款收入中扣减后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开发成本-土地


参考政策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参考政策二: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抵增值税情形二

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的普通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账务处理:

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管理费用)


参考政策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参考政策二:

2012年4月18日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三条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或缴纳技术维护费,应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抵减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抵增值税情形三

大家知道,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执行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只有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扣除率提到15%,这是对部分行业增值税的优惠。


账务处理:

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参考政策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参考政策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抵增值税情形四

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取得征收率为3%的专票,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账务处理: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

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9%=9000(元)。注意,此处是用不含税金额来计算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农产品 9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参考政策: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 498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