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军人相关的税收政策,会计必须知道!

2021-08-03 09: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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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军节刚刚过去,大鹏在此向全国的军人及其家属们致以崇高的敬意,感谢你们保家卫国的辛勤付出!许多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会自主创业,也有一些企业会招录退伍士兵,那么问题来了,与军人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呢?本期大鹏梳理了部分与军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在此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增值税

(1)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或者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如果安置随军家属还需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四十)项

(二)个人所得税

(1)创业: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4)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5)每一随军家属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至第四条

(2)收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三)限额(扣)减税

1、创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每户每年144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就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每人每年9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注意事项: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组织;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优惠享受方式: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


来源:大鹏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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