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免抵退税的出口退税怎么“退”

2021-07-23 06: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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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生产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产品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今年3月份,信息齐全出口销售额100万元,内销销售额50万元,进项税额13.5万元,期初留抵0。


免抵退税额100×13%=13万元。应纳税额50×13%-13.5=-7万元,即应纳税额0,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7万元,免抵税额6万元。


7月份经税收检查,发现3月份出口产品中有非自产产品(也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10万元,涉及进项税额0.9万元。本月信息齐全出口销售额200万元,内销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27万元,期初留抵税额5万元。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非自产产品10万元不能参与免抵退税申报,只能进行免税申报,所以在7月份,应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10万元,同时对涉及进项税额0.9万元予以转出。处理如下: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200-10=190万元,免抵退税额190×13%=24.7万元。

应纳税额100×13%-(27-0.9+5)=-18.1万元,即应纳税额0,期末留抵税额18.1万元。7月份应退税额18.1万元,免抵税额6.6万元。


有读者朋友质疑以上处理是否得当?我们可以用两种方法验算一下。


验算方法一,合并法。


将3月份和7月份的数据进行合并处理,扣除非产产品免税出口额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信息齐全出口销售额100-10+200=290万元,内销销售额50+100=150万元,进项税额13.5-0.9+27=39.6万元,期初留抵税额5万元。


免抵退税额290×13%=37.7万元。

应纳税额150×13%-(39.6+5)=

-25.1万元,即应纳税额0,期末留抵退额25.1万元。应退税额25.1万元,免抵税额12.6万元。


实际业务中3月份和7月份的应退税额合计为7+18.1=25.1万元,免抵税额合计为6+6.6=12.6万元。验算结果与实际一致。


验算方法二,还原法。


假设3月份就发现非自产产品10万元并进行税务处理。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100-10=90万元,免抵退税额90×13%=11.7万元。转出涉及的进项税额0.9万元。应纳税额50×13%-(13.5-0.9)=-6.1万元,即应纳税额0,期末留抵税额6.1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6.1万元,免抵税额5.6万元。


7月份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应纳税额100×13%-(27+5)=-19万元,即应纳税额0,期末留抵税额19万元,应退税额19万元,免抵税额7万元。


验算结果3月份和7月份的应退税额合计为6.1+19=25.1万元,免抵税额合计为5.6+7=12.6万元。实际业务中3月份和7月份的应退税额合计为7+18.1=25.1万元,免抵税额合计为6+6.6=12.6万元。验算结果与实际的一致。


以上两种验算方法,说明前面实务中7月份的税务处理是正确的。


我们将验算方法二和实务作比较,可以看出将非自产产品的税务处理放在3月份或者7月份,扣除非自产产品免税出口额当月份的应退税额比没扣除时少了0.9万元,免抵税额比没扣除时少了0.4万元。


由此可见,非自产产品免税出口额冲减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10万元,使得冲减月份的免抵退税额减少了10×13%=1.3万元。这1.3万元使得应退税额减少了0.9万元,也使得免抵税额减少了0.4万元。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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