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的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能否税前抵扣?

2021-07-17 07: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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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企业为方便员工上下班,自行购买大客车专门用于员工的上下班接送。企业购买大客车以及发生的燃油费、修理费等应当如何会计处理?无偿提供员工上下班接送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发生购车等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购车等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个人受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快来跟着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01

客车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盖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由此可见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范畴。企业计提大客车折旧费用以及燃油费、修理费等,应当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02

无偿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免费服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但是企业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即使是有偿行为,只要是非经营活动,也应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03

客车费用的增值稅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企业购买的大客车专用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购买大客车以及发生的燃油费等进项税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4

客车费用与个人所得稅


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职工福利,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1页在线答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权威回复口径,对企业无偿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无法明确受益个人的福利费,可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来源:司创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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