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认缴制(下​)

2021-06-30 11: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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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认缴制下并非金额越大越好,因为按《公司法》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其负债时,债权人有权在股东认缴出资金额范围内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里的负债应包括欠税。换句话说,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其欠税,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额缴纳税款。


举个例子,老王与他人投资成立甲公司,在认缴出资额时,老王想控股甲公司,同时也为装点公司的门面,心想反正是认缴,也不用实际出资到位,于经便决定将出资额做大一点,这样公司的注册资金也能大一点,在与其他公司交往的过程中,也可显示自己公司很有实力。


于是在公司成立时,老王超出自己的负担能力认缴出资了1,000万元,协议约定实际出资500万元,其余的500万元在10年时间里出资到位。


老王的如意算盘是,公司的经营前景看好,在十年的时间里,自己的投资收益一定会超过500万元,如此以来,剩余500万元出资也就不成问题了。


但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欠下巨额税款。税务机关将老王告上法庭,要求老王以认缴出资而尚未出资到位的500万元抵交欠税。老王以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只应按实际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依据《公司法》判决支持了税务机关的请求。


老王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又蚀一把米。


来源 :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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