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金额少于实际金额不是虚开?

2021-06-21 10: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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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销售方向购买方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应税货物,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买货物价款为100万元,签订合同次日,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销售方向购买方交付了全部货物,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销售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均与实际相符,但发票价税合计为70万元,此后未发生补开、换开发票等行为,且差额30万元销售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未计入营业收入,该笔交易不享受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且无销售折让、折价等特殊约定,此种行为销售方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若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和发票开具的金额不符,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税来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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