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都是不交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区别吗?哪五点风险需关注?

2021-05-12 14: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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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吐槽了一件很郁闷的事:这位读者在一家企业做会计工作,前几年这家企业获得一笔政府专项扶持资金,要求这家企业用这笔扶持款建设规定的厂房,后来该企业按照政府要求,用这笔扶持款建设了厂房。作为企业会计的这位读者,知道这笔政府拨款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就将这笔财政拨款计入了免税收入,建设的厂房正常提取了折旧。

近期,税务局就这笔款项的处理,调查了该企业,要求企业将这笔财政拨款调整为不征税收入,税前扣除的厂房的折旧也进行了调增,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因为这位读者的大意,让企业被税务局调查,且额外付出了一笔不菲的税收滞纳金,结果被上司一顿训斥,还被扣发了奖金。摊上这样的事,也确实挺郁闷的,同样都是不交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对企业的影响真的有这么大吗?答案是肯定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A、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划分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应税收入)

说明: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税〔2011〕70号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B、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符合条件”是指: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

(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解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

C、两种区别:从税法概念中,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一样的,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用缴税的,但是为什么还要去区分呢?

这里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下面通过一个实务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实务案例:

某企业2020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没有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计入了免税收入,请问这样对税收有何影响?

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假定这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该企业对这项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10年就是25*10=25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

计入不征税收入,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或者直接计入应税收入,折扣则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企业取得了不征税收入,需要注意的风险点 

1、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处理的风险点

从上面可以看出,同样一笔收入,错误的税务处理方式,就会导致企业漏缴一笔挺大的税款,等到将来税务局稽查发现时,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将承担一笔滞纳金甚至是罚款,这将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不征税收入每年都会成为税务局汇算清缴关注和税务稽查的焦点,当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时,一定要注意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旧或者摊销的处理*不得税前扣除),一定要分清楚,不要留下税务风险。

2、不征税收入长期未使用且未退回拨付部门,所带来的风险点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拨付的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资金,但是长期未使用,也没有退回给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一直在账上挂着,这里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就需要注意,不征税收入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退回,那么在第六年应该计入应税收入,对应的产生的支出,可以再税前扣除。

3、不征税收入孽生的利息处理的风险点

问题:我司于2020年10月份取得一笔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请问这笔不征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能否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利息收入。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由此可知,对于非营利组织去的不征收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利息享受免税。

综上,由于贵公司不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该利息收入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一定需要注意,很多企业都会忽略这个问题,简单的认为政府给予的拨款,都作为不征税收入了,孽生的一点利息,肯定也不征税。那就错了。

4、出口退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通过学习了上面不征税收入相关知识,大家都知道了有一块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不用征收的,那么可能有的同学就会想,自己的公司有出口业务,每年也从税务局取得不少出口退税,那么这块是不是也属于不征税收入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所以,出口退税不能算作不征税收入。

提示:根据财会2016 22号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之前都是用“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大同小异,没有实质区别,都是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会2016 22号文新增设了“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

5、软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特殊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为了鼓励软件企业的进步,国家于2012年对软件企业专门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以上这五点需要规避的风险点,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的。每年不征收收入都会被税务局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查的重点和税务稽查关注的焦点,所以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准确区分不征收收入与免税收入,不要给企业留下税务隐患。

来源:会计视野、解税宝、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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