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21-04-13 2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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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叫做“视同销售”?

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解释: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时不确认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增值税,虽然没有专门解释什么是“视同销售”,但是道理与企业所得税的解释是一样的。

因此,会计处理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税务上就不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仅仅针对于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的情况。

企业以自产的产品进行对外投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同一控制下的对外投资。比如甲乙两公司都是同一个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现在甲公司遵照母公司的意愿,用自产的产品向乙公司投资并形成控股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对外投资。也就是说在进行投资前,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不在同一控制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的对外投资并形成控股合并的,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是确认资产的销售收入的。——既然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务处理需要确认收入,当然才需要——视同销售。

除此以外的对外投资,都是需要确认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且计入当期损益,即会计处理是要确认销售收入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综上所述,企业以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需要区分投资对象,是否会计处理没有确认收入,如果会计处理已经确认了收入的,就不要再“视同销售”。

另外,在我国“以票控税”的大环境下,为了避免造成进项税额抵扣的损失和被投资方税前扣除困扰,投资方在用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时,如果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该向被投资开具增值税发票(被投资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票)。

因此,实务工作中,企业以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增值税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几乎不会存在。

财税实务处理,一定要结合会计与税务的实际处理进行分析,不要仅仅看了几条税法中有“对外投资”需要“视同销售”的条款,就不加分析的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可能导致企业多交“冤枉税”。


来源:大连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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