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 换季购物,商家促销的涉税知识你都了解吗?
随着天气逐渐变暖,
一、商业折扣
1.增值税
按折扣后的金额计入销售额,所开具的发票上同时填列销售额和折扣额或直接按折扣后实际金额填列。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企业所得税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买一赠一
1.增值税
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赠品的处理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即可以按照商业折扣处理,无需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小编提醒:
消费后据实开具发票既是商家的义务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一定不要忘了哦~
来源:中税答疑
- 643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