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6】会计人早报:保费征缴时间安排已出炉,一图为您梳理!

2021-04-05 14:08:46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111.jpg


4月6日·会计人早报


一、保费征缴时间安排已出炉,一图为您梳理!

640NF5KZHFS.jpg


……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6146.html

二、通告 ▏速来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3种缴费方式!

为方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办理缴费、信息查询等业务,自2021年4月起,进一步拓宽缴费渠道,在原有银行代扣缴费方式基础上推出银行柜台、银行APP和网上等缴费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需要缴纳当年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以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特殊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参保人。

二、缴费标准

每年3月31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公布当年缴费标准。参保人在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之间合理选择缴费金额。

三、缴费方式

(一)银行代扣缴费方式

每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5日、12月的7日,税务部门委托银行进行扣款,参保人在扣款前保证账户余额充足。如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1至2个工作日扣款,具体日期不再另行通知。

(二)银行缴费方式

1.银行柜台缴费

税务部门联合北京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开通银行柜台缴费业务。参保人需携带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代缴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参保人参保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于每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日-14日、12月的1日-10日(工作日15点前),前往上述任一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缴费业务。12月的银行代扣日不能办理柜台缴费。


……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6147.html

三、官方!近1个月土地增值税39问答疑!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具体结合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规划、销售(预售)、竣工验收等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规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规程》第七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的期限?
对符合《规程》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对符合《规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四、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详见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清单

五、纳税人补正清算资料的期限?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

六、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按“三分法”(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还是按“两分法”(普通住宅、其他)进行清算申报?
《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个项目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目前肇庆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按“两分法”填报。


……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6148.html

四、【答疑】企业销货购货方与付款方不一致发票应开具给哪方?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与A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向A企业销售产品,A企业委托B企业向我公司支付货款。请问我公司应将发票开具给实际购货方A企业还是实际付款方B企业?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月11日12366纳税服务中心对问题“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解答如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综上,你公司向A企业实际销售货物,由B企业实际支付货款,你公司应向货物实际购买方A企业开具发票。

……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6149.html


《汇算清缴系列课程》限时特价课

汇算清缴直播课程活动课程封面.png

录播仅售19.9元

image.png

加老师,咨询课程详情


了解更多课程详情:https://www.mykuaiji.com/course/pro/hsqjff2021.html

  • 1419 人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