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税局稽查要求补税后,如此操作可减少企业损失!

2021-02-01 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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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稽查案件中,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持处理决定书到办税服务厅缴纳查补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企业已经因为某些原因被税局稽查,并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答案是有的!

那就是——预缴查补税款!

预缴查补税款,是指在案件立案检查以后、下发《处理决定书》之前,纳税人主动通过稽查查补税款模块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主动预缴查补税款,可以企业带来哪些好处呢?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一下。

1、预缴查补税款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滞纳金损失。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为18.25%),如果纳税人滞纳时间长或者滞纳税款金额大,滞纳金就会累积成很大的数字。

稽查案件从立案、检查到审理结束,时间都较长,如果是复杂、重大案件,甚至会持续几年时间,而在此期间,税款的滞纳金并不会停止计算。如果纳税人预缴查补税款的话,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预缴税款之日,滞纳金的计算时间缩短,可以为纳税人减少一部分滞纳金损失。即使最终查补税款超过预缴税款,也只对差额部分加收滞纳金。

2、预缴查补税款可能会影响罚款的金额。

部分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罚款问题,如纳税人涉及偷税的,应当处以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纳税人主动预缴查补税款,则可能会影响罚款的幅度。

税务机关对税款和滞纳金没有自由裁量权,对罚款却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以消除或者减轻逃税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预缴查补税款表达了被查方积极配合检查的态度,税务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幅度时,一般都会尽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预缴查补税款不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和纳税人的权利。

可能纳税人会担心,预缴查补税款会不会让税务机关认为自己已完全认可全部的违法事实,会不会形成对违法事实的一种自认?

不会的。

预缴查补税款只是缴纳税款的行为,并不构成纳税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一种情况自认,预缴查补税款不会影响案件的最终定性。

同时,税务稽查的最终处理决定是根据检查过程中所取得的全部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来定性的,预缴行为不会对最终处理决定结果形成影响。

纳税人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下发之后,仍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以及诉讼的权利,不会因预缴查补税款而受到影响。

4、预缴查补税款可以多次、分批缴纳。

在案件检查过程,税务机关查处出的往往不止一个涉税问题,问题也不是同时查清,因此纳税人对于检查人员已经提出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的,或者认为检查人员对违法事实已经基本认定的,被查方可以根据情况,多次预缴税款,或者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分批预缴税款,以求尽量缩短滞纳时间,减少损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预缴查补税款前应与检查人员进行沟通,切勿自行申报纳税,否则会给双方带来麻烦。因为在金三系统中,正常申报和稽查查补属于不同模块,被查方应向检查人员咨询后,通过稽查查补模块进行预缴税款,在处理决定书作出后,再根据抵减预缴税款后的金额,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来源:办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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