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促销充值送礼品的财税处理

2021-01-11 2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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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零售企业搞促销活动,凡充值1000元,即可获取的200元的礼品,请问在新收入准则下,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条:“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预付卡的充值代表未来的一种履约义务和交付礼品已完成的履约义务在时间和性质有区别,俩者不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充值1,000元,赠送200元礼品应确认俩项履约义务。对收取的1,000元,需剔除增值税的影响,分摊俩项履约义务的价格,预付卡增值税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科目,剩余计入合同负债,待客户实际消费时,转入收入。礼品按分摊的价格,待控制权交付给客户时,确认收入。

预付卡发票开具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年第53号)关于单用途卡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该零售企业在促销活动的时候,发票开具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1、开具1000元的预付卡发票;2. 开具800元的预付卡发票+200元的货物(礼品)销售发票。

1、开具1000元的预付卡发票

换个角度看,相当于收取1000元,充值卡上充值1200元,同时立即刷卡消费购买了礼品200元,然后卡上还剩余了1000元。

因此,可以认为是1200元打折后的总金额为1000元,折扣率=1000/1200=83.33%。200元礼品分摊=200×83.33%=166.67元(含税金额),如果货物税率是13%,则不含税金额=166.67/1.13=147.49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7.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7

    合同负债——预付卡充值 737.46(1000×83.33%/1.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5.88(1000×83.33%×13%/1.13)

说明:上述会计处理是按照13%预计的,如果零售企业是多种税率的,应按照历史平均税率估计,事后按照实际进行调整。

2. 开具800元的预付卡发票+200元的货物(礼品)销售发票

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视为销售了200元的礼物,同时800元充值了1000元。后期充值卡的折扣率=800/1000=80%.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99(2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01(200×13%/1.13)

    合同负债——预付卡充值 707.96(1000×80%/1.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2.04(1000×80%×13%/1.13)


来源:轻松财税,会计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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