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3】会计人早报:2021年新发票开具、勾选新要求!不这样做影响报销!

2021-01-01 1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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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会计人早报


1、有变化!2021年新发票开具、勾选新要求!不这样做影响报销!

电子专票来了!2021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全国范围适用!发票开具要求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15.纳税人如何查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16.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发票的勾选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17.电子专用发票抵扣时间还有限制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3890.html


2、跨年发票几种实务情形涉税处理

2.税前扣除凭证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补救措施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4.特殊情况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

情形一:当年度费用支出,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就属于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例】某公司请培训机构,2020年12月26日给员工做财税培训,只要在2021年5月31日前取得培训费发票,开票日期可以是2021年5月31日前的(取得发票时间没有要求,比如2021年5月30日开票,拿到发票时2021年6月3日,也属于符合规定的),就可按规定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更多内容见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3885.html


3、未付工程款项而未取得发票,折旧费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以上两处是否有矛盾?未满12个月,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折旧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财税解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3780.html


4、代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到底该怎么报?如何核算?

一、代理出口的操作模式

代理出口的操作模式为:委托方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合同,代理公司充当委托方和国外客商的出口代理商并收取代理费。

1、出口商品价格及合同条款由委托方制定,出口盈亏、履约责任均由委托方承担;

2、出口手续由受托方(代理公司)办理;

3、代理公司收取外汇后支付给委托方;

4、委托方取得受托方(代理公司)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退税。

二、代理出口的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1、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按免抵退办法

2、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按退免税办法

原文:https://www.mykuaiji.com/post/13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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