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联合发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0-12-19 19: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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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020-12-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1日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的学习要点

2020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之后发布对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等产业发展具有实质指导意义的文件。

要点一、新增精细度线宽28纳米以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45号公告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且集成电路精细度线宽在28纳米以内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给予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该优惠同样适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项目核算。

要点二、延续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集成电路配套产业税收成果外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统称为集成电路配套产业。集成电路配套产业在国发〔2020〕8号之前适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该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公布的45号公告覆盖了6号文件,作为集成电路产业的配套政策予以明确,可以算作政策延续。

在45号公告之前,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通常是由税务总局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给以公布,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45公告以生效时间“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作为政策施行日,从而打破这类型企业需要年年发公告明确优惠政策享受的局面,对于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行业的新办企业来说,这是一大利好,有利于拓展税收成果外延,有利于促进我国芯片行业健康发展和科技事业进步。

要点三、明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五免或者减按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2〕27号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5号公告明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规划布局范围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税率,在五免政策享受到期后,如果企业还符合重点软件企业或是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要求,可减按10%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要点四、提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要求

45号公告明确享受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要求。一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另一种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

采取清单管理的,按照45号公告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以及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也就是需要转请核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规定税务部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核查机构,其中3月20日前提交名单的核查结果将在汇算清缴期内反馈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依据核查结果及时进行处理。

要点五、注意留存备查资料要求

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预缴便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当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30至31项、第45至53项、第56至57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

而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材料、装备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照《目录》第54、55项要求整理,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要点六、明确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45号公告明确规定,新旧政策优惠享受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45公告规定,也可按45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照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比如,2018年设立的软件企业,2019年获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享受两免三减半,2020年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到2023年为止;如果按照45号公告,2019年获利年度开始,这家企业也可以享受4年剩余期的税收优惠——202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2021年至2023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是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比如,比如2018年设立的软件企业,2020年才获利,可按照45号公告规定,以2020年作为获利的第一年度,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45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来源: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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