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异常扣税凭证,增值税、企税能否扣除?企业该如何自保?

2020-12-03 13: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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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所有的财务工作者,都知道虚开发票的严重性,不仅需要补缴税款,缴纳罚金外,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果我企业是取得了异常扣税凭证,明明交了税,税局却不让我抵扣,可太亏了。

小编将以一个法院判案为例,跟大家说说取得异常发票如何处理,以及日常注意事项!

案例回顾:

唐山正和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国军,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等。

2018年5月,赞皇县裕元广物资经销处签订煤炭买卖合同,2018年5-6月份,赞皇县裕元广物资经销处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份,分别为:发票代码1300163130,发票号码为04239073-04239125共53张(其中发票号码为04239073的发票为作废发票,该企业未取得);发票代码1300172130,发票号码为02905651-5675共25张;发票代码1300172130,发票号码为03027522-7546共25张,共计103份,该企业共计取得102份正常开具的发票,发票合计金额为11818230元,税额为1630100.5元。

因裕元广取得大量失控发票拒不处理。涉嫌虚抵,已走逃。2018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赞皇县税务局邢郭分局将上述发票在《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中列为失控发票。

part 1 案例知识点梳理

1.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2.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异常凭证管理的主要分为两类:

(1)以进销是否匹配和是否有生产销售能力进行判断:

A.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B.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C.生产企业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D.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以异常申报进行判断,具体是:

A.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B.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结论:裕元广直接走逃失踪,并通过虚抵进行虚假申报,开具的发票应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税局最终处理结果:

2018年8-9月,唐山正和贸易依主管税务机关杨店子税务分局下发的[2018]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税额1630100.5元。

感觉缴了两遍税的正和贸易,越想越觉得不合理,开始了三次“抗议”!

先后与主管税务机关-杨店子税务分局、迁安市税务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最后仍做转出处理。

究其原因,是该公司无法自证业务的真实性所致!即企业无法确定四流一致,真实业务存疑,具体分析如下:

资金流:一部分货款由正和贸易对公账户打给裕元广,另一部分由正和贸易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划给其他个人;

发票流:裕元广开具给正和贸易;

货物流:正和贸易与裕元广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散运、汽运,由裕元广运输至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院内指定料场。

燕山钢铁出具的公路运输车辆的过泵清单等收货单据,此单据属于该企业销售货物业务真实的证明,但不能证明该企业购买的货物与裕元广开具发票的一致性。

合同流:正和贸易与裕元广;

经核实(合同、银行付款记录、记账凭证、有关账页、运输及仓储证明等复印件),确认发票不能解除异常,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四流不一致”导致的业务真实性难以证实的问题,其他企业必须重视,防止同样问题再次发生!

part 2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不仅影响增值税抵扣,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因正和贸易“四流不一致”导致真实业务存疑,不符合第四条的经济业务真实,亦不符合第十二条合规凭证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恐难抵扣!

提示: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或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后60日内,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等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part 3 发生上游失控该如何自保?

那么,为防范异常凭证,保障自身权益,企业必须注意:

异常发生前:

1.保证业务真实性:发票内容与真实业务要相匹配,保持四流一致,同时将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发票、合同、付款单据、物流信息等材料完整保存备查。

2.严禁购买“假发票”等行为:确保手上的票是从自己购买产品的公司取得的,而不是来路不明的所谓的“供应商”或“第三方”,一旦上游出事,得不偿失。

3.第一时间查验发票:取得发票后及时登录税务总局官网核查是否属于异常凭证。

异常发生后:

1.及时联系开票方:查明异常原因,要求开票方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减少受票方的损失等。

2.积极沟通:与主管税务局积极沟通,申请异议申诉,从业务真实性角度提出抗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规定:

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2)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来源:亿企赢17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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