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小知识——土地增值税

2020-11-12 19: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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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改制重组

  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何理解“改制重组”就显得格外重要。我们一起看看各税种中关于“改制重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没有对改制和重组进行区分,虽然对合并、分立等进行了定义,但没有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只说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并没有对资产重组进行定义,也没有提及公司法。
  令人可喜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以后下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不仅明确了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而且对改制和重组进行了区分和定义。
  根据财税〔2018〕57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改制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是指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关于改制重组的概念,目前各税种概念并没有统一,实务操作中税务干部和纳税人都觉得一头雾水。各税种不一致的应按照各自税种的规定来执行。税法和公司法不一致的,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公司法是法律,它的位阶当然高于规范性文件。现行税法中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建议总局进行相关修订。

申请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提交的资料

 根据财税〔2018〕57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既要启动内部程序也要启动外部程序。对内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资本多数决、进行资产清理、异议股东有退股权;对外需要通知公告债权人,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或偿债,需要进行工商相关登记。实务操作中一定要对转投资和派生分立进行区分。企业提交的“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应结合上述公司法的规定。

素材来源:《每日税讯精选》;房地产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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