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发票虚开骗税风险?

2020-10-20 10: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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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税务部门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虚开骗税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并结合真实案例给出实用“穗税小贴士”。


风险点一:“富余票虚开” 小心“馅饼”变“陷阱”


何谓“富余票虚开”?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存在部分消费者未索取发票的情况,当企业按实际销售额申报增值税时,企业申报的销售额会大于发票开票金额,由此就产生了“富余票”。

     “富余票虚开”大多发生在自然人消费者较多的行业,典型的比如加油站、超市、住宿、手机批发零售等行业。这些行业由于客户大多为自然人,消费者未要求开票时,有的企业就不再开具发票,导致有较多的不开票销售收入。部分企业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虚开“富余票”,赚取开票费。

案例分享:

      手机批发零售行业因其行业特点,往往“富余票”规模较大,J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K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7%收取开票费。短短几个月时间,J公司老板通过虚开3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了开票费210万。

      广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发现J企业有重大虚开嫌疑,税警部门联合对J公司突击进场检查,在现场查获大量涉嫌虚开的证据。最终证实,J公司无真实交易,为K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3000万元。J公司最终被法院判处罚金1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穗税小贴士:


     利用“富余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税务机关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法律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广州税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企业应守法经营,依法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切莫以身试法。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一方面要坚持依法诚信纳税。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管住特殊岗位员工,企业经营者可以定期将业务部门的客户名单与财务部门开具发票的客户名单对碰,从中发现是否有异常发票,以杜绝特殊岗位上的员工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以企业名义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风险点二:“普票虚开” 小发票牵出亿元大案

“普票虚开”风险小?

      现实生活中还会遇到这样的现象:张三为自己家小孩报了一个课外辅导班,缴费后索要发票,要求开自己所在A公司的名称,于是培训机构按张三要求开具了发票。在这个现象中,培训机构在和A公司无任何实际业务的前提下,为其开具了发票,这就属于典型的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享:

     某建筑企业B老板为降低成本,低价从盗采分子手中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河沙,因无发票无法入账。B老板偶然间发现了地铁口违法分子派发的“代开发票”小卡片,于是联系卡片上的袁某。最终B老板以票面金额的1.5%向袁某购买了5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材料成本,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终,B老板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穗税小贴士:

      部分企业抱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小,税务机关不会监管等侥幸心理接受虚开普通发票,但是在税务机关日益严密的数据情报监控下,虚开违法无所遁形,铤而走险最终得不偿失。


虚开普票(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后果有:

     1. 信用风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评为D级,相关部门将根据规定实施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

      2. 行政处罚,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接受处罚。

     3. 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100份以上或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点三:“涉疫虚开” 骗取涉疫税收优惠被严惩

什么是涉疫“假申报”?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一系列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出台了一系列便民“非接触式”办税措施。部分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在疫情期间利用便民办税措施,虚构抗疫业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涉疫税收优惠。今年以来,广州税务、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成功打掉了一批涉疫虚开团伙,将不法分子依法严惩。

案例分享:

       在疫情期间,李某团伙为满足个人私利,纠集一批无业人员,通过网络收购身份证注册假企业,集中大量开具货物名称为口罩、中成药、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发票,并利用疫情期间便民办税措施规避税务部门的实地核查。

由于这些企业没有相应的增值税进货发票,迅速触发了广州税务部门“虚开企业预判模型”的预警,经调查核实,税务部门发现上述企业是典型的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假企业”,广州税警联合对李某涉疫虚开团伙进行立案侦查并迅速侦破该案,最终成功打掉虚开犯罪团伙3个,抓获涉案人员60余名,涉疫虚开金额超亿元。

穗税小贴士:

      不法分子虚构抗疫业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取涉疫税收优惠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扰乱国家疫情防控和经济建设大局,是税务部门坚决打击整治的对象。不符合涉疫税收优惠条件,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涉疫税收优惠,不缴少缴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涉及防疫物资的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接收的发票上企业的名称是否与货款收款企业以及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企业一致,避免收到虚开发票。如对方为个人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发票的,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可接收对方提供的开票方与对方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发票。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广州日报,会计头条,海湘税语。编发: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转载: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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