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很严重:很多建筑业忘记缴这税!挂靠时忘记算了!缴错了!

2020-10-10 15: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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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是环保税的纳税人,有可能是业主代缴;

2.未缴:滞纳金、纳税信用级别;3.别算错了:各个省市规定不一样,需要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规定算;

4.挂靠算税费的时候,别忘记了环保税,数额不小哦;

5.总包和分包别算重了,重复缴税;

6.别算多了:开工日期的规定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提醒1】纳税主体确定为施工方(总包方及分包方)【提醒2】各地特殊规定,如北京地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税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建筑行业的污染为建筑施工扬尘,适用一般性粉尘税目,污染当量值为4。【提醒】建筑施工噪声未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暂不需征收建筑施工噪声环境保护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其中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1.污染物的排放量的计算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一句话:看当地规定的如何计算【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的公告》(桂环规范〔2019〕9 号)规定:扬尘排放量(千克)=(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2. 适用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税率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以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作为税额上限,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建筑行业特殊规定

(1)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适用税额的确定由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即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所以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适用税额,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是按照施工企业所在地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2)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纳税义务及计算:不要出现重复纳税

(3)挂靠算税费的时候,不要忘记环保税【计算案例】建设方北京甲企业,在广西南宁施工,2019年2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面积100000平方米,施工时间为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甲企业将该建筑工程总包给乙企业(具有《建筑法》总包资格),总包合同载明的建设面积100000平方米,施工时间为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同时乙企业将该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丙企业,建设面积为40000平方米,施工时间为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乙企业将桩基础工程分包给丁企业,建设面积为30000平方米,施工时间为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所有降尘措施均采用。(开工之前,纳税人提供记载有施工面积等相关管理数据的合法的分包合同,可以在总包方面积的基础上减除。)总包乙企业:整体建设面积=100000-40000-30000=30000平方米30000÷24×(1.01-0.53)÷4×1.8=270元;合计:270×24=6480元分包丙企业:40000 ÷11×(1.01-0.53)÷4×1.8= 785.45元;合计:785.45×11=8640元分包丁企业:30000 ÷10×(1.01-0.53)÷4×1.8= 648 元;合计:648 ×10=6480 元整体项目=6480+8640+6480=21600元【备注】污染物的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应税污染物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计算方法的公告》(桂环规范〔2019〕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提醒】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即为工程项目所在地。

 六、环境保护税的申报《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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