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家园大秘书 发表于 2013-12-31 08:4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会计家园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版权声明:本网站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图片等)著作权均归会计家园所有。未经授权许可,观众用户不得以任何载体或形式使用当前的内容。

会计家园
0 0

输入您的精彩点评!